我委拟修订《中国药典》四部指导原则9601(现更名为:药用辅料功能性相关指标指导原则)。为确保指导原则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和适用性,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(详见附件)。公示期为三个月。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,若有异议,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,并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。来函需加盖公章,收文单位为“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”,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。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草案无异议。
电话:010-67079525、67079566
电子邮件:475@chp.org.cn
收文单位: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
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
邮编:100061
附件:
《药用辅料功能性相关指标指导原则》修订草案
国家药典委员会
2019年8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