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委拟制定《动物来源药用辅料指导原则》(原名《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指导原则》),并收载于《中国药典》四部。为确保指导原则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和适用性,现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(详见附件)。公示期为一个月。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,若有异议,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,并附相关说明、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。来函需加盖公章,收文单位为“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”,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。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草案无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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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指导原则-第二次公示
国家药典委员会
2019年8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