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委拟制定山梨醇溶液国家药用辅料标准,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和适用性,现将拟制定的上述国家药用辅料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(详见附件)。公示期为一个月。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,若有异议,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,并附相关说明、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。来函需加盖公章,收文单位为“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”,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。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。
电话:010-67079525、67079566
电子邮件:475@chp.org.cn
收文单位: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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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编:100061
附件:山梨醇溶液公示(第二次)
国家药典委员会
2019年9月5日